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睦,老人向子女索要高额赡养费,赡养纠纷往往成为老年人和子女的心结、心病,进而影响职工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定了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也规定了赡养费请求权。
基本案情:于某1与其丈夫李某2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李某、次女于某2、长子李某3。于某1与李某2因感情不和,于年10月3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李某和于某2由于某1自行抚养,婚生子李某3由李某2自行抚养。于某2在4岁时被送到其大姨于某3家代养,于某1共计给付抚养费元。
现于某1与李某一起生活,于某1因双侧膝关节疾病,于年12月21日和年3月3日两次住院治疗,所支出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的.63元,已由李某支付。于某1为低保贫困户,每月获得高龄补贴、补助共计元。
于某1因不满意于某2的恋爱对象,与于某2产生矛盾,自此于某2与于某1断绝来往和联系。
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李某、于某2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元;2.判令于某2给付医疗费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
大姨代养的女儿应赡养母亲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1年龄大、无劳动能力,每月靠*府补贴的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赡养义务人除二被告外还有李某3,因原告没有起诉李某3,故李某3应承担的义务由原告与李某3自行处理。于某2答辩称不承担于某1赡养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参照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李某和于某2每人每月支付于某1赡养费元。于某1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已由于某1的赡养义务人李某支付,并非于某1自己支付,故于某1要求于某2支付医疗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1.李某、于某2自年8月每人每月给付于某1赡养费元,此款于每月的10日前付清;2.驳回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医疗费用也应由赡养人均摊
上诉人于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于某1上诉称,因于某1身体多病,长年不能断药,一旦出现病情严重,就需要住院治疗,靠这元钱远远不够。另外,于某1无房子居住。在一审法院审理前于某1医院做过两次手术,共花去医药费元、护理费7元,手术时请专家又花去元,以上的多元医药费、护理费没被一审法院认定。
李某辩称,于某1这些年一直和其生活,法院要求起诉所有子女才一并起诉的李某。于某1的医药费一审时没说。父母离婚时,于某2判给于某1。李某现在单身带着两个孩子,没有房子,也没有能力赡养于某1。
于某2辩称,于某1称其体弱多病长年不能断药、靠每月元无法生活、无房子居住等均与事实不符。于某1有一儿两女,按照一审判决每人每月给其元的赡养费,一个月元符合河北省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于某1曾以0元的价格买下一处房产,且离婚时也分得一部分房产。三万多元医药费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由大女儿支付医疗费元,并非于某1自己支付,再要求于某2支付,没有事实依据。护理费和请专家费更是凭空捏造。
法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生活费。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某1现年63岁,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身患疾病,到了需要赡养的年龄。于某1的三个子女是赡养义务人,对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人均具备赡养条件,应当依法履行对年老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某1只起诉于某2、李某两个女儿,一审根据于某1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生活支出、子女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结合其要求两子女支付费用的起诉请求,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判决李某、于某2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元,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医疗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于某1因双侧膝关节疾病于年12月21日和年3月3日两次住院治疗,所支出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其个人自付有正规票据的共.63元,此项支出亦属于赡养费的支出范畴,依法应由三赡养人均担,此款虽由李某先行支付,但并不因此免除于某2的支付义务,故于某2应支付该笔款项其应承担的三分之一份额,即.21元。一审认定此款李某支付完毕正确,但未将该赡养费判令由于某2支付,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年11月12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于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李某、于某2自年8月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3.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于某1个人自付医疗费.21元;4.驳回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醒:
被赡养人享有赡养费请求权
民法典从倡导原则、基本原则、禁止原则三个方面,分别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原则:“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子女的赡养义务和赡养费请求权。民法典第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民法典第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第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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