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三个一”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发挥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民一庭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后及时成立临时调解小组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窦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于年7月11日、8月26日、10月14日签订的三份联合理财协议。贷款人梁某某签名,收款人处窦某某代杨某某签名。三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借款金额与理财期限不同。贷款人梁某某结算借款金额总计43.5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二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由于借款人杨某某、与窦某某在此期间与他人多次发生借贷关系并经法院调解达成多份内容一致的协议,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按曾经的调解内容进行了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某、窦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43.5万元。
二上诉人上诉后,民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发现双方虽有借款协议,但是没有借款交付凭证,因此上诉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都没有确实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适宜用模糊调解法解决。庭审结束后,民一庭马上组成由主办法官、退出员额的老法官和法官助理为成员的临时调解小组,经深入了解矛盾发生的原因后,调解组寻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由于双方合作多年,有较深的情感基础,发生欠款的原因,也是由于市场风险,投资不当造成。调解组通过激发双方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情法交融,促使双方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结合情理作好疏导工作,让双方在本案事实上共同把话说开,引导当事人说出自己行为不当之处,最终上诉人同意给付欠款,彻底解决了纠纷。
长期以来,市中院民一庭本着以人为本,发挥调解的职能优势,开庭前、开庭后针对个别案件耐心调解,积极打造工作亮点,以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直接与间接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坚持依法调解,兼顾情理,以和为贵,不伤感情。切实让来诉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供稿:民一庭王丽丽
原标题:《办实事|承德中院民一庭:庭审后及时调解一民间借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