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件一
年1月28日,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承德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属连锁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虚高,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N90口罩进货包,进价16元/包,售价38元/包;N95进货包,进价17元/包,售价28元/包;防尘口罩进货包,进价75元/包,售价元/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该局拟对当事人罚没32.76万元,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二
年1月29日,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承德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滦平祥康药店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该局派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年1月27日销售的口罩包(规格KN90,进价32元/包/2支,零售价格40元/包),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该局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罚款元,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三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滦平县吉惠客超市蔬菜销售价格过高,该局派出执法人员现场对滦平县吉惠客超市白菜进销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年1月24日销售白菜84.80公斤,进货价格1.50元/公斤,零售价格1.98元/公斤,进销差率32%。年1月27日白菜销售金额64.94公斤(进价4.02元/公斤,零售价格7.98元/公斤,进销差率98.5%,),超价金额.00元;年1月28日销售的白菜.26公斤(进价4.02元/公斤,零售价格5.98元/公斤,加价率49%),超价金额
.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元,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四
年1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承德市福林热河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围场第十七店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该局派出执法人员对承德市福林热河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围场第十七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口罩未明码标价,该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
年1月29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承德祝君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德县珠源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易霾星”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共购进袋,每袋2支,进价18元,售价25元,未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该局拟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六
年1月30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兴隆县济世堂大药房销售口罩高于市场价,该局派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以17.5元/个的价格进购KN95口罩(带滤阀)10个,以9.5元/个的价格进购KN95口罩50个。KN95口罩(带滤阀)销售价30元/个,KN95口罩销售价18元,截至年1月28日KN95口罩(带滤阀)和KN95口罩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口罩无发票、收据及随货同行单,销售时没有明码标价。该局对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罚款元,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