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承德的天气越来越冷了,再过一个多月我们就即将迎来供暖期,每年的供暖期我们后台多多少少都会收到一些“暖气不热怎么办”、“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办”之类的留言...
今年这一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起草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用热信息、供热时间、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甲方(供热方)权利义务、乙方(用热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生效、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多个方面。
室内温度不低于18℃在“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方面,提到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应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乙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不得捆绑收费在“乙方权利义务”方面,提到乙方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置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或实施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乙方实施以上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供热方应当退费在“违约责任”方面,提到退费相关事宜。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采暖期法定供执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执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乙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相应的采暖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费面积
未按时缴纳采暖费,须支付违约金在“违约责任”方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须按采暖费的___‰支付违约金。
乙方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天仍不缴纳热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热。
延伸阅读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已施行此前,《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对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冬季取暖是一年中的大事儿,
希望今年家家都能温暖过冬!
来源: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