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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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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月2日,兴隆交警大队对一名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驾驶人作出拘留5日,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当日,兴隆公安交警大队挂兰峪中队民警在八卦岭乡草场村路段开展执勤执法工作。3时40分许,一辆冀B牌照白色轿车行驶至大营盘至八卦岭-8公里处时被交警拦停。待车辆靠边停稳后,民警示意驾驶人熄火、落下车窗并对其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检查。驾驶人将车窗落下的瞬间民警闻到了一股酒气,该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6mg/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综合应用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查询,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是该驾驶人白某曾于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交警支队处罚过。但仍不思悔改、抱有侥幸心理,酒后开车,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白某某处以元罚款,作出拘留5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兴隆交警提示:检查酒驾、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目的,禁止酒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和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请广大驾驶员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酒驾,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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