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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2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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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府于年4月10日出台《承德市人民*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住房。

内容如下:

全文如下:

*策解读

一、关于限购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二、关于贷款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关于土地供给

一、对于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县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二、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

三、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宗清理、逐宗督办,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完工。四是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四、关于市场监管

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主体采取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公开曝光、注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同时,承德市人民*府还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曰起30日内到属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支取使用,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査处。

(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

(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十)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煤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査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的户外媒体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査处,并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广告设施。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由辖区*府(管委会)依法査封或拆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由辖区*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侑患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及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承购人要谱强风险防范意识,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的预售商品房,出现后续问邂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希望广大市民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贵,依法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査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以及前几日发布《承德公积金贷款新*》

内容如下:

承德市人民*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策,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体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二、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办理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兴隆县、滦平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调整为“以贷认房”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购买过一次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资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

据业界人士透露,这份针对预售行为的《通告》和今天的《市场调控意见》,以及前几日发布《承德公积金贷款新*》,并称“承德调控房市三板斧”。

那么,

这些*策的出台,

能否有效遏制承德高企的房价?

让我们拭目以待。

信息来自承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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