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行*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我县行*执法水平,实现行*执法从“权力行*”到“责任行*”,加快推进我县法治*府建设进程,县人民*府依据《河北省行*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承德县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依法治县和法治*府建设工作安排,年制定承德县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行*执法不作为、行*执法乱作为等问题,特别是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后果的,严肃问责。
二、主要内容
(一)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范围。
《实施细则》所称行*执法过错,是指县*府行*执法部门、各乡镇*府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责任的行为。抽象行*行为、履行其他公务职责中的过错行为未纳入《实施细则》调整范围。
(二)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
《实施细则》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追究过错责任的主体。
《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府所属行*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府是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所属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行*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行为明显不当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为鼓励探索创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行*执法机关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执法过错责任。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执法过错的行*责任形式分为行*处理和行*处分。行*处理和行*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六)追究过错责任的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追究过错责任的程序为立案、调查、责任认定、作出处理决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步骤。为保障过错责任人的正当权益,《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申诉、复核的具体程序。
解读机关:承德县人民*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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