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府,
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策
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体要求
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策调整
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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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
普通自住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2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
异地贷款业务
暂停办理
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
兴隆县、滦平县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3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
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
调整为“以贷认房”
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过一次住房
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
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
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
承德市人民*府
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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