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承市公积金中心()21号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2%,个人缴存部分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按照承德市统计局公布的年承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测算,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承德市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承德市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营子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元;平泉市、兴隆县、滦平县、承德县、宽城县、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年度月缴存额下
限为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于每年汇缴7月住房公积金时调整执行,且缴存人年度汇补缴总额不得超出年度缴存额上限。
(四)中直、省直单位下设机构和其他省市驻承单位须按照承德市缴存基数上限执行。
三、调整方式
(一)柜台办理。缴存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柜台办理。
(二)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通过CA在6月份汇缴结束后汇缴7月份公积金前调整。调整前缴存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四、缴存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前须填报相关表格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审业务,并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信息有误的可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台进行变更。
年6月22日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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