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市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府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年11月9日,市*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承德市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在整体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对部分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制度坚持了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则。从年9月1日起,按照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年1月1日起按统一的制度标准落实医保待遇。原承德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和制度执行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起执行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地户籍、长期(一年以上)在承德居住的居民持居住证也可以参加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
年全市城乡居民医取消差别缴费,学生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缴费标准一致。保险筹资标准元,其中:个人缴费元,各级财*补助元。对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在乡复员*人、带病回乡退伍*人及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部门根据上级*府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省和市*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以及经县(区)*府批准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部门根据上级*府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60%标准的参保资助。
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上缴制。每年9月1日--12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超过1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婴儿除外);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到次年的2月底。新生婴儿出生一年内可以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首次参保的在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当年9月1日—次年12月31日。年参保缴费按照省*府统一安排部署,年参保缴费期将延展,从年11月20日开始至年2月28日结束。
缴费方式:农村居民以村委会为单位,村委会安排专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城镇居民就近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到银行网点缴费;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退保,再次参保时实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待遇期开始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和医保待遇标准重新计算,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范围及标准:
住院、门诊统筹(包括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和在校学生医疗补助)、特殊疾病门诊、意外伤害、生育等;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由大病保险制度保障。新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则完善了标准待遇:一是对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1元;转统筹区外省内医疗机构0元;转省外医疗机构元。二是支付待遇与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钩,促进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医院支付比例按年限增加5--10个百分点,医院最高支付85%,医院最高支付75%,医院最高支付60%.三是提高了保障待遇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其中:统筹基金15万元,大病保险基金30万元;意外伤害待遇每年最高支付2万元。四是扩大了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增加了22种甲类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和3种乙类特殊疾病门诊。农村居民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增加了近3倍。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相比,在五个方面提高了待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门诊统筹基金年终不清零可以累积使用(累计结转不超过三年),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统筹待遇和学生医疗补助待遇有提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范围扩大、待遇标准大幅提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升;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升;特殊疾病用药及诊疗范围拓宽待遇有所提升;意外伤害待遇大幅提升;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待遇提升;生育待遇提高;“药品目录”等三个目录范围扩大,报销范围扩大,待遇提升。
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的缴费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可做适当调整,报市*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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