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民*局
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
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局将实施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具体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年7月1日以前,经市民*局或市行*审批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年6月30日后至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应提交工作总结和银行对账单。在年评估中取得5A级的社会团体,按快捷程序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
年4月30日至7月31日。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社会团体于年4月30日后,百度搜索承德市人民*府
(二)社会团体于年6月1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单位可于年6月10日至7月30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社会团体于年6月10日至7月30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民*局;
(五)市民*局审查年检材料;
(六)市民*局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两份,附件1);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两份),审计报告应参考模板;
(四)年取得5A级的社会团体,只提交5A级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年工作总结和年工作计划。
(五)*组织覆盖和*的工作覆盖证明材料(*员统计表和上级*组织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脱钩、直登和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填报);
(七)根据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根据民*部对社会团体财务审计的有关要求,审计报告应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审计报告书需有防伪
(一)贯彻*的路线方针*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府法规规章*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承德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调整修改后的情况;
(八)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情况,以及涉外经费情况;
(九)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举办研讨论坛活动情况;
(十)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十二)主要负责人有关*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十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十四)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五)承接*府职能转移开展*府购买服务情况;
(十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团体,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团体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① 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② 利用(借用)行*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③ 以*府名义或*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④ 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⑤ 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⑥ 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⑦ 违反规定擅自将行*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⑧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⑨ 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⑩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领导机构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重大活动没有报告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未开设银行账户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局将视情节给予行*处罚。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最终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年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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