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年以来,某酒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以销售“某老酒”为名,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交纳费用购买该公司产品成为会员为加入条件,给予会员返利和全国经营权、推广权。并采用夸大收益率、拉人头加入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会员,并以组织奖、领导奖、极差奖、代数奖为计酬方式给付奖金币、电子币,在淄博及周边省市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早在去年2月份,“承德老酒”涉嫌传销案,如意洲酒业和多人就被濮阳工商冻结多万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豫行审号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盛,王晓林,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昌升现代商贸城D区11栋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HW06E
法定代表人侯文青。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碾子沟村隧道西侧(中国承德北方白酒文化产业园)。
R
法定代表人高桂智。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承德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承张高速路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07UQ
法定代表人侯文青。
被申请人侯文青,男,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申请人霍连祥,男,汉族,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申请人尚建忠,男,汉族,年3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韩怀玉,男,汉族,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
被申请人王绍同,男,汉族,年11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张俊香,女,汉族,年2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于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濮工商冻决字()第号《行*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以及侯文青、霍连祥、韩怀玉、尚建忠、王绍同、张俊香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在查处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以及侯文青、霍连祥、韩怀玉、尚建忠、王绍同、张俊香等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上述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对涉案证据申请保全,决定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的涉嫌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承德市双滦支行账户10×××11、账号04×××90、账号04×××28中的资金分别冻结万、35万元、20万元。
2、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塔山支行账号50×××04、账号50×××36中的资金分别冻结65万元、45万元。
3、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山庄支行营业室账号04×××31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4、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营业室账号04×××19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5、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在农信社承德郊区联社营业部账号56×××19中的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
6、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账号10×××83中的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
7、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营业部账号50×××31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8、对被申请人侯文青在农信社承德平泉市城北社账号54×××02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9、对被申请人侯文青在农信社承德平泉市西坝社账号62×××23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10、对被申请人侯文青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50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11、对被申请人侯文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账号02×××82中的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
12、对被申请人侯文青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74中的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
13、对被申请人霍连祥在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支行账号62×××06中的资金25万元予冻结。
14、对被申请人霍连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燕赵大街支行账号62×××11中的资金25万元予以冻结。
15、对被申请人尚建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历山路支行账号25×××71中的资金50万元予冻结。
16、对被申请人韩怀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25×××89中的资金50万元予冻结。
17、对被申请人王绍同在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储蓄所账号62×××68中的资金25万元予以冻结。
18、对被申请人王绍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6×××10中的资金25万元予以冻结。
19、对被申请人张俊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账号25×××01中的资金50万元予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宋瑞玲
人民陪审员
郭香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豫行审号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盛,王晓林,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承德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承张高速路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07UQ。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于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濮工商冻决字()第号《行*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予以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在查处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等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的涉嫌银行资金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宋瑞玲
人民陪审员
郭香梅
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优势产品推荐★牛薯·地瓜烧
差异化潜力明星光瓶酒
纯粮固态发酵,喝过一次%回头客!不口干,不上头!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支持陈列费、活动费、进店费、条码费等!高品质,低价格,低门槛招商!
样品酒免费品尝
招商
(长按图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