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尉迟国利通讯员吴静)7月20日,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宽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网罗刘某、李某、邓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以为某公司催收贷款逾期车辆为名,指使或带领手下成员充当“地下执法队”,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暴力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以被告人刘某、李某、邓某等为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由李某统一指挥,成员之间互相协作、配合,导致部分无辜人员在反抗过程中被打成轻伤、轻微伤;多起收车事件中妇女、孩子、老人受到惊吓;多数车辆被强行收走时的车上人员并非实际承担偿还逾期贷款的原车主,亦非现车主,而是抵押权人或债权人,进而无法主张权利,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在河北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宽城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造成多名被害人及家属心理恐慌且不敢举报、控告,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李某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处于领导地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李某、邓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同时犯有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治权利二年。因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刘某、李某、邓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
宽城法院通过依法严惩和高效率快速审判,有力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宽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