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于某海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于某海(男,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承德市双滦区)因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持折叠刀捅刺他人致轻伤二级,获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海因其妻子与被害人姜某有不正当关系,故对姜某怀恨在心,多次到姜某居住的双滦区住宅楼处寻找姜某,欲伺机对进行报复。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于某海酒后见到姜某车辆停放在住宅楼下时,便产生杀死姜某的想法,遂回到家中拿了一把折叠刀,然后返回到姜某住宅楼楼道内等待。当于某海遇到下楼的被害人姜某后,便用折叠刀捅刺姜某左侧胸部,在姜某抢夺折叠刀过程中,于某海用折叠刀又刺伤姜某头部、右膝。后于某海被姜某与赶到现场的姜某的弟弟制服,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滦河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制服的于某海控制。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海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行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于某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海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外情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于某海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海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